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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放绩效以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

日期:2018年04月30日 00:00 作者: 关注:

各位教职员工:

按照重庆市教委要求,2017年补发绩效必须在2018年4月30日前发放,不能延期到以后月份发放。税法规定,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每年只能使用一次,且应于发放当月计税并申报。为了广大教职工能合理节税,经反复测算相关数据,并咨询了重庆市多家高校的做法,本次补发2017年绩效工资等均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较为节税。

现将计税项目(各项收入数据均来源于人事处)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
一、前期已发未计税部分

1.2017年上学期期末预发的办学效益奖

2.2017年年末发的办学效益奖

3.2017年硕导指导费

4.2017年研究生课时费

5.2017年4-2018年3月学术骨干津贴

6.2012年毕业博士返校5年后的奖励

7.部分单位补发的2017年办学效益奖

二、本次补发应计税部分

1.2017年度科研资助

2.2017年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补贴

3.补发的2017年硕导津贴

4.2017年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津贴

5.双师双能型教师资助津贴

6.2018年4月学术骨干津贴

7.双千双师交流人员的交通伙食补贴

8.正高、副高、博士人员津贴

9.巴渝学者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津贴

10.补发2017年绩效工资

注:1-9项为部分教职员工补发。

三、计税依据

上述各项收入合计即为本次年终一次性奖计税依据,应纳税额为预交数,实际应缴税额以申报数为准,因税法规定本月应缴税额应在次月1-15日才能申报,当月无法申报。如有差异则在发4月绩效工资中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

(关于计算方法:可以在网上搜2018年个税计算器,点年终奖计算即可得出应缴税额)。

四、扣款

五、本次预扣个税在补发2017年绩效工资预发数中扣除,不够扣除部分在2017年度科研资助中抵减。

特此说明。

计财处

2018年4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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